(2015)台天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丁文庆、陈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会签:年月日拟办人:年月日共印份附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60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代表人:褚人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鹤娇,该支行员工。被告:丁文庆。被告:陈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丁文庆、陈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透支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