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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贺喜福与何海波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喜福,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贺喜福被执行人:何海波贺喜福申请执行何海波仲裁调解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9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喜福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该仲裁调解书申请人贺喜福于2015年1月16日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造成重复立案,申请人贺喜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4)邯仲裁字第19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