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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岛区水泥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岛区水泥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10号申请人:黄岛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厚,厂长。委托代理人:丁绍玉,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岛区水泥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0010006220604331,金额为10000元,付款人为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0日,收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黄岛区水泥制品厂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岛区水泥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岛区水泥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