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肖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虞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