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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中卫与赵建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中卫,赵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12-1号申请人田中卫,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赵建均,男,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建均驾驶的冀RXXX**号面包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綦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