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杜吉芹与北京风沙源育苗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芹,北京风沙源育苗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杜吉芹,女,1960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树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付娟,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风沙源育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前庙村。(注册号1102291499954)法定代表人吴大柱,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吉芹与被告北京风沙源育苗中心(以下简称风沙源育苗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树人、刘付娟,被告风沙源育苗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吉芹诉称,我于2001年1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厨房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2015年1月,因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将我辞退。因被告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诉至仲裁,仲裁以我的申请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我不服该决定,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三、补缴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赔偿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损失。被告风沙源育苗中心辩称,原告杜吉芹所述的入职时间、工作内容、离职时间情况属实。我中心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在2010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诉讼请求也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于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吉芹于2001年1月入职被告风沙源育苗中心,从事做饭及种植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2015年1月,被告告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予以辞退。后原告到延庆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其申请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3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2014年-2015年);三、补缴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赔偿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损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延劳人仲字(2015)第5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交的临时协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0年7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与被告之间转为劳务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现在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吉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杜吉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常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