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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崔东冷与杨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冷,杨述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崔东冷,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肖洪斌,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述林,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崔东冷诉被告杨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东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述林的起诉。审判员  刘传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锦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