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立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少廉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立行字第2号起诉人黄少廉。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黄少廉的起诉状。黄少廉在诉状中称,起诉人1978年3月1日、4月12日、6月12日组织上外调的6份离休证据。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于2012年11月20日告知起诉人,1978年4月12日由海南岛海口区水利电力局党委致组织的公函原件发现丢失。故请求依法判令青岛市供销合作社隐瞒丢失干部档案记载证明材料,还原事情真相,追究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并非行政机关,且起诉人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争议并非行政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少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芃芃审 判 员 明绍青代理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