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家兵申请执行陆福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兵,陆福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兵。被执行人陆福将。黄家兵申请执行陆福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组织执行法官于2月3日到田阳县玉凤镇能带村,在村干部陪同下到坡福屯只找到被执行人的家,未见其人,也未见其妻子,经多方打听,均不知其下落,亦无联系方式,该村委会已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没有到庭参加诉讼,(2014)巴民初字第4号判决书亦认定其下落不明;本院曾要求申请人及其亲友一起打听被执行人的下落,但至今仍无被执行人的音讯;在寻找被执行人之前,本院已经上网查询其财产状况,既无存款亦无车辆,从被执行人的房屋状况看,亦属于比较困难的家庭。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决定将该案列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于2015年4月28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已征得申请人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