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调确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元胜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元胜,刘元良,刘元生,刘元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97号申请人刘元胜,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元良,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申请人刘元生,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元琴,女,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元良、刘元生、刘元琴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元胜、刘元良、刘元生、刘元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元胜、刘元良、刘元生、刘元琴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刘元通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镇政字第02-42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4020272号】,由甲方刘元胜继承,归甲方刘元胜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