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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与钱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钱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白菲,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一×。原告杨××诉被告钱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菲、被告钱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钱二×。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开始以工作忙为借口每日晚归,后发展为夜不归宿,特别是在原告怀孕妊娠期间前述现象更为严重。原告十分痛苦,当原告想与被告沟通上述问题时,反而得到被告亲口承认,在外与不知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信息。进而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要求原告自行解决住所问题。2015年1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贵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钱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依法分担。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照片复印件一组;3、日记复印件一份;4、机动车查询明细复印件两份;5、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分居的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和孩子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分居后也仍有联系,还能正常维系交流。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外遇情况。被告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于2006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钱二×。2015年1月原告离开了婚后住房。现原告来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在外与不知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一节,原告提供的证据,系案外人的日记,不能证明被告所为,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据此,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子女成长,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