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王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与孙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孙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居民小区一楼。法定代表人朱文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阳,泗阳县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诉被告孙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泗阳县三庄乡邵道发展互助资金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