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镇江长江焊接材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长江焊接材料厂,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长江焊接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乔家门。组织机构代码证:14142852-9。法定代表人包卫平,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豫苑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661873941。法定代表人刘红,职务,总经理。本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商梁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砖混结构食堂房屋一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砖混结构食堂房屋一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侠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