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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牟晏莹与周家元、吴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晏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周家元,吴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晏莹,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洪杰,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少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元,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萍,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牟晏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周家元、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上诉人牟晏莹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补缴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牟晏莹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相应诉讼费,亦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叶 歆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廖颖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