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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建芳与马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芳,马高松,尹中英,李依泽,陶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16-1号原告朱建芳,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马高松,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尹中英,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李依泽,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陶庆丰,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芳与被告马高松、尹中英、李依泽、陶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建芳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建芳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陶庆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房产一套。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朱建芳负担。审 判 长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