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高 贵代理审判员 江锦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