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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吕科胜与王福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科胜,王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吕科胜。被执行人王福德。申请执行人吕科胜与被执行人王福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福德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