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杨孝东与林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东,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杨孝东,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林毅,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孝东诉林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1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毅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的奥拓汽车一辆,登记于1998年。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毅送达《执行裁定书》,将该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故该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除该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