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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董晨与吴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晨,吴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董晨。被告吴溢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晨与被告吴溢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晨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荻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