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董晨与吴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晨,吴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董晨。被告吴溢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晨与被告吴溢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晨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荻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