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柳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柳某。被告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5年5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