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峰与魏文泰、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峰,魏文泰,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32号申请人杨峰,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亚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文泰,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法定代表人魏文泰。被申请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法定代表人魏文泰。申请人杨峰与被申请人魏文泰、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魏文泰、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6008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杨新光、福建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价值人民币14125200元的资产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第、第第一款、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文泰、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至人民币13600800元。查封担保人杨新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4层××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字第0413812号);查封担保人福建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4层××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字第0917974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赵健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