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于五民诉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五民,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24-1号原告于五民,男,汉族,农民。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家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五民诉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五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五民自愿撤回对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五民撤回对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于五民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