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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海南金弘物流有限公司与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弘物流有限公司,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龙岩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弘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岩茹上诉人海南金弘物流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应在西山区法院,海南省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