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岳清清,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甘肃省宕昌县,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泉院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岳清清、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夫妻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共同经营”华瑞影像”店和”小百货小家电”店,2014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小百货小家电”店内以60元人民币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疑似淫秽光盘13张,民警当场从店内货架上扣押疑似淫秽光盘220张,从其承租的库房内扣押疑似淫秽光盘880张;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华瑞影像”店内向康某某出售疑似淫秽光盘100张时被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区分局鉴定,其中978张为淫秽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数额为978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委托辩护人岳清清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且大部分光盘未出售,系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夫妻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共同经营”华瑞影像”店和”小百货小家电”店,2014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小百货小家电”店内以60元人民币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疑似淫秽光盘13张,民警当场从店内货架上扣押疑似淫秽光盘220张,从其承租的库房内扣押疑似淫秽光盘880张;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华瑞影像”店内向康某某出售疑似淫秽光盘100张时被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区分局鉴定,其中978张为淫秽光盘。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述其通过呼和浩特市北二环金皇物流从广州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进淫秽光盘后,在与其妻李某某共同经营的”华瑞影像”店和”小百货小家电”店内出售的犯罪事实经过。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述其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的犯罪事实经过,直接证实本案事实。3、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21日中,通过打电话与”华瑞影像”店男老板商量好所购买淫秽光盘的价格及数量后,女老板在店内向其贩卖淫秽光盘的事实经过。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21日上午,其在清泉街”小百货小家电”店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13张淫秽光盘的事实经过。5、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康某某在12名不同女子的照片中辨认,指认李某某就是向其贩卖淫秽光盘的人。6、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王某某在12名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指认刘某就是向其贩卖淫秽光盘的人。7、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所开店铺、库房及物流公司将淫秽光盘扣押。8、呼公鉴定(2014)009号呼和浩特市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鉴定,康某某所购买的100张光盘有98张属于淫秽光盘;王某某所购买的12张光盘属于淫秽光盘;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夫妻所持有及从物流公司所扣押的共1280张光盘中有1048张光盘属于淫秽光盘。9、结婚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10、户籍证明。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共同开设的华瑞影像店和小百货小家电店贩卖淫秽光盘978张,已售出110张,剩余的868张尚未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可。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且大部分淫秽光盘尚未进入交易环节就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中传播、扩散,系犯罪未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呼日查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