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伯羊与陈秀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伯羊,陈秀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高伯羊。被告陈秀会。原告高伯羊与被告陈秀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伯羊、被告陈秀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伯羊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份开始从原告处购买石料,截止2015年2月25日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7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750元。被告陈秀会辩称,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但被告并未推脱还款,而是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原告货款,被告会尽力偿还货款。经审理查明,关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数额,原、被告均未提供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欠原告货款3275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秀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高伯羊货款人民币3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陈秀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徐建国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关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