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淑平与马昌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0699号原告刘淑平,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恩峰,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昌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子超,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平与被告马昌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昌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虽然马昌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但是马昌昊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出具居住证明,上述材料可以证明马昌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马昌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