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逊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赵××,女,200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