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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毛某某,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瑶族。被告龙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