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毛某某,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瑶族。被告龙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