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南京市西善桥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的确认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南京市西善桥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雨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某,女,2001年7月1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斌(系陈某父亲),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南京市西善桥中学,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金家庄**号。法定代理人高文萱,南京市西善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袁爱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南京市西善桥中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某共计花费了医疗费13028.7元,该费用已经全部由南京市西善桥中学承担、支付。二、南京市西善桥中学支付陈某各项费用损失共计86396元。其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营养费1800元(15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65076元(32538元/年×20年×10%)、护理费10800元(60元/天×180天)、鉴定费23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南京市西善桥中学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陈某86396元,陈某收款后出具相应收条。四、双方就陈某受伤赔偿之事一次性了结,今后就陈某受伤赔偿事宜再无其他任何纠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