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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伟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38号罪犯梁伟,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