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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花兵、彭传俊与安徽腾峰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123号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与花兵、彭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花兵、彭传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5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26000元;2、支付逾期履行期间利息;3、负担执行费290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