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顺美、邹波、邹世昌、刘玉仙与被执行人王兴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美,邹波,邹世昌,刘玉仙,王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顺美。申请执行人邹波。申请执行人邹世昌。申请执行人刘玉仙。被执行人王兴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顺美、邹波、邹世昌、刘玉仙与被执行人王兴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马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事民判决书判决由王兴明赔偿申请执行人李顺美、邹波、邹世昌、刘玉仙各项经济损失474374.49元。因王兴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顺美、邹波、邹世昌、刘玉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兴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兴明五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明在其户籍所在地篾厂乡老门寨村委会三组无居住用房,现其在马关租房居住,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兴明有可供执的财产线索。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王兴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顺美、邹波、邹世昌、刘玉仙的各项损失474374.49元,由被执行人王兴明从2015年4月27日起每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元,并约定如被执行人有更大的能力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增加分期履行的金额或一次性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义务的履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鉴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天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