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智超与刘军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智超,刘军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兴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孙智超,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刘军林,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智超与被告刘军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智超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