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甲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杨甲,男。杨某某与杨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杨某某持本裁定书到洛阳市房地产部门办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菏泽街2号军安小区26幢1-3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