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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915号原告:王国军,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理人:王福省,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毛振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绵阳市高新区。负责人:吉文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诉被告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