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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嘉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浙江嘉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强。委托代理人:洪涛。委托代理人:徐伟。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华。委托代理人:陈平、季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剑斌审 判 员  白 燕人民陪审员  鲍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