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高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维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阮树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维东。原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维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维东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柏林审 判 员 李学兵人民陪审员 游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