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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彰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彰某某,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潘某某,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向志刚,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彰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彰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彰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彰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负。(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元洪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民陪审员腾香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