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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旭与被告祝玉峰、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旭,祝玉峰,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刘伟旭,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祝玉峰,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聂娜娜,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负责人:赵家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旭与被告祝玉峰、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旭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