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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甲,是被告人黄某某的兄长。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盗窃罪(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8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某某号出租屋前,盗走被害人林某瑜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牌粤J某某号女装摩托车一辆。次日,经被害人林某瑜催要,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94元。(2)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光大路大鳌司法所背后居民楼楼下,盗走被害人卢某荷停放在该处的豪爵SUZUKI牌粤J某甲号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1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6月6日21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中心二路某某车行门口,在明知一辆天利牌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帮助吴某甲(另案处理)将该车出售给李某某(已判刑),后由李某某在黄某丙(已判刑)的介绍下将该车出售给杨某(已判刑)。计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965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次,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1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1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瑜、卢某荷的陈述,证人梁某俊的证言,证人吴某甲、李某某、黄某丙、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案件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预缴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预缴全部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未预缴之罚金人民币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何床芳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