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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治国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