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治国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