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郑健与宗星、符仁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宗星,符仁俊,章苏斌,张成才,宗国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郑健,男,汉族,1990年8月8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张瑞富、王晓冬,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星,男,汉族,1977年8月3日生,住肥西县。被告符仁俊,男,汉族,1993年7月27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章苏斌,男,汉族,1992年2月13日生,住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张成才,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宗国巧,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健诉被告宗星、符仁俊、章苏斌、张成才、宗国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健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