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871号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杜红兴,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伟勤,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委托代理人肖伟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史立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诉称:原告自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BM44**,于2014年6月5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2015年1月5日4时,刘红刚驾驶标的车,沿西曾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停在路边的刘建国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X88**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警认定,刘红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等共计14199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理赔金1419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辩称:刘红刚驾驶的冀BM44**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在核实被告刘红刚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年检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施救费过高。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4时,刘红刚驾驶车牌号为冀BM44**的重型货车,沿西曾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曾线闫各庄街上时,与停在路边刘建国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X88**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建国无责任。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系刘红刚驾驶冀BM44**号重型货车的车主。受乐亭县交警大队委托,2015年3月12日,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冀BM44**号重型货车的车损为131720元。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冀BM44**号重型货车车损131720元,公估费5270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139990元。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385000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以上经查证属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建国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对于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扣除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剩余损失1398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保险理赔款13989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1547元,由原告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车队负担2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於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