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秀德与高子平、刘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高某二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二在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持有的xxx的股权及其收益。申请人将自有的位于某某区某某区x排x号土地使用权与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某二持有的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xxx的股权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3-1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阳崖二区。身份证号612722195605164177。被申请人高某二,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阳崖一区。身份证号612722197403204192。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阳崖一区。身份证号612722197411204168。申请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将自有的位于某某区某某区x排x号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区某某区x排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高永颖代理审判员李佳悦代理审判员张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艳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