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曹青松、孙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松,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青松,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池县。被告人孙某,女,1996年9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曲靖市。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青松、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青松、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晚上9时许,买毒人员许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曹青松的女朋友即被告人孙某,欲向孙购买人民币200元(以下币名均为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本区清源街道城口村河沟边曹的租房内进行交易。随后,孙某在上述租房内,将有人要向其购买毒品的事告诉曹青松,并向曹拿该毒品,曹青松即从其向勇娃(另案处理)购买的数包毒品中取出1小包交给孙某。嗣后,孙某在上述租房内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同月5日中午12时许,许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孙某,欲向孙购买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上述租房附近河沟边进行交易。随后,孙某又将有人要向其购买毒品的事告诉被告人曹青松,并向曹拿该毒品,曹青松又从其向勇娃购买的数包毒品中取出1小包(净重0.81克)交给孙某。嗣后,孙某在上述河沟边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带领下,到上述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曹青松及其朋友陈某某,从曹身上缴获17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7.99克)、2小包(净重1.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陈身上缴获陈从曹处拿走的净重1.2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现已上缴至泉州市丰泽区禁毒委员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青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青松、孙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青松、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青松、孙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丰泽区清源街道城口村河沟边曹的租房。2014年12月3日21时许,买毒人员许某某打电话给孙某,欲向孙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上述租房内进行交易。随后,孙某在上述租房内,将有人要向其购买毒品的事告诉曹青松,并向曹拿毒品,曹即从其向勇娃(另案处理)购买的数包毒品中取出1小包交给孙某。嗣后,孙某在上述租房内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同月5日12时许,许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孙某,欲向孙购买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上述租房附近河沟边进行交易。随后,孙某又将有人要向其购买毒品的事告诉被告人曹青松,并向曹拿毒品,曹又从其向勇娃购买的数包毒品中取出净重0.81克的1小包交给孙某。嗣后,孙某在上述河沟边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提取并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4手机一部、毒资300元(已处理)。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孙某带领下,到上述租房内抓获曹青松及其朋友陈某某,从曹身上缴获17小包共净重27.9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共净重1.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扣押了曹的黑色三星GT-S6358、白色小米、黑色华为C8812、粉红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从陈身上缴获陈从曹处拿走净重1.2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现已上缴至泉州市丰泽区禁毒委员会。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青松、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二人辨认二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许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孙某照片的辨认笔录、曹青松辨认孙某照片、被抓获地点的辨认笔录、孙某辨认贩毒地点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称重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手机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青松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共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共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曹青松,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被当场查获,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青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没收被告人孙某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苹果4手机一部,上缴国库。其他物品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何幼治人民陪审员 洪金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