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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仲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西区支行与扬州绿杨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西区支行,扬州绿杨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仲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西区支行。被申请人:扬州绿杨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莉莉。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西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扬州绿杨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西区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绿杨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莉莉的银行存款11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绿杨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莉莉的银行存款1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杨庆生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