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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华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华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月扬。委托代理人郑导远、章依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6元,减半收取计11683元,由原告华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