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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金某甲,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炮台村3-1号,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0821856X。被告:金某乙,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炮台村3-1号,身份证号码:332602197712168553。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