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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与魏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谭自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雨。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魏杰。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