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岳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岳金山,岳连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九园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艳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岳金山,农民。第三人岳连春(系被告岳金山之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金山、第三人岳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金山、第三人岳连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2元,已减半收取26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骏华 来源: